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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四部分-公司章程

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四部分 公司章程

一、 引言
 

台湾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公司法》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公司章程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 章程细则之重要性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于其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包含了公司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及股东的权利义务、会计规定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三、 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台湾有限公司应以 “有限公司§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公司名称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同。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资区别之文字者,视为不相同。
(2)公司不得使用易于使人误认其与政府机关、公益团体有关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名称。

    2、 公司所营事务
    公司所营事业除许可业务应载明于章程外,其余不受限制。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营业项目代码表登记。已设立登记之公司,其所营业为文字叙述者,应于变更所营业时,依代码表规定办理。


    3、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个人股东的姓名及其住所,如为法人股东,应载明其名称及居所。如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通知相关部门,于变更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本公司所在地;设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公司在台湾应设有登记地址(即注册地址)。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所在地。该登记地址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通知登记部门,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5、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额
    公司章程除了应载明公司成员名单外,还应载明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及公司登记资本总额。如登记资本总额或股东出资额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生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


    6、 盈余及亏损分派比例或标准
    章程应载明公司于弥补亏损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达到资本总额时可不用再提取。除了前述项目,章程还应载明公司如有获利时提取支付给员工的酬劳比例、公司盈余分派的顺序及标准。


    7、 董事人数
    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董事人数,由董事执行业务并代表公司。如董事超过一人,应载明是否设置董事长。除此以外,应说明董事的报酬的约定方式。章程无须载明董事的姓名或名称等详细资料。当董事人数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生变化,应立即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8、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可以基于其意思而解散。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解散,并应载明解散之事由内容。


    9、 订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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