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程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台湾有限公司应以 “有限公司§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公司名称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同。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资区别之文字者,视为不相同。 (2)公司不得使用易于使人误认其与政府机关、公益团体有关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名称。
2、 公司所营事务 公司所营事业除许可业务应载明于章程外,其余不受限制。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营业项目代码表登记。已设立登记之公司,其所营业为文字叙述者,应于变更所营业时,依代码表规定办理。
3、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个人股东的姓名及其住所,如为法人股东,应载明其名称及居所。如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通知相关部门,于变更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本公司所在地;设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公司在台湾应设有登记地址(即注册地址)。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所在地。该登记地址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通知登记部门,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5、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额 公司章程除了应载明公司成员名单外,还应载明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及公司登记资本总额。如登记资本总额或股东出资额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生变更,应立即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
6、 盈余及亏损分派比例或标准 章程应载明公司于弥补亏损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达到资本总额时可不用再提取。除了前述项目,章程还应载明公司如有获利时提取支付给员工的酬劳比例、公司盈余分派的顺序及标准。
7、 董事人数 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董事人数,由董事执行业务并代表公司。如董事超过一人,应载明是否设置董事长。除此以外,应说明董事的报酬的约定方式。章程无须载明董事的姓名或名称等详细资料。当董事人数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生变化,应立即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8、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可以基于其意思而解散。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解散,并应载明解散之事由内容。
9、 订立章程之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