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登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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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名称及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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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起人(通常为公司的投资者,即公司的第一个或者第一批股东)决定拟使用的公司名称及公司营业项目。公司名称需使用繁体中文,营业项目于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营业,除特许行业外需另外申请核准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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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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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发起人(即股东)应该决定董事人选。通常有限公司股东一人,即代表该公司之董事,若为董事为二人以上,即推派一人代表该公司之董事。股东及董事皆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设立登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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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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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起人应该就拟设立登记之公司之资本额做出决定。各股东之出资额需于公司章程注明。 台湾《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本之金额并没有设置任何限制,但需可支付「设立直接费用」,故设定公司资本额时,发起人或股东需要考虑公司业务及资金的实际需要,并且还需要考虑公司所从事之业务是否需要申请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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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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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地址是发起人于申请注册公司之前需要考虑及决定之事宜。 公司登记地址必须是街道地址,启源可以提供登记地址服务,服务费用为每年新台币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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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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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于台湾经济部的网站进行公司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查阅拟使用之公司名称没有与在先注册之公司的名称相同,以确认公司名称可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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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设立登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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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开始编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送件所需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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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交设立登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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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把第6点所述之设立登记文件提交予台湾经济部并缴纳指定金额的设立登记费,设立登记费计算方式为「资本总额除以4000」即为需缴纳之政府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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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得经济部设立登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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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部进行文件审阅,如果没有问题,一般作时间约为七个工作天,核准后会寄发公司设立登记核准函及核准后变更登记表一份给公司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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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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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收到经济部设立登记核准函及核准后变更登记表后,公司需向公司所属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并领取统一发票购票证,即可开立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