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垫付的欠薪保障金是否需要偿还?
A: 劳动者须在申请欠薪垫付时填写委托书,并声明和承诺,一旦得到欠薪垫付,垫付部分的追偿权将转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理具体追偿事宜。
Q: 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标准是多少?
A: 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标准为:
1、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甲类3.75元/天、乙类3.25元/天、丙类2.70元/天;
2、从事高温工作的,高温季节含盐菜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元/天。
Q: 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其工资?
A: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Q:企业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能否低于其实际工资?如某员工月工资为8000元,北京市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4201元,企业为该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时,能否按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21元(4201×60%)作为缴费基数?
A:: 参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通常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只有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才能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