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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体户纳税问题

1、  Q: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是否准予扣除?
      A: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2、  Q: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申报?
      A: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Q: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发》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能否扣除?
      A: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收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4、  Q: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什么时候扣除?
      A: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内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5、Q: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准予扣除?
    A: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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