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初想不得超过几年?
A:5年。
2、 Q: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准予扣除。
3、 Q: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是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Q: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扣除?
A: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 Q: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生育保险、工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准予扣除?
A: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