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多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哪些服务免征营业税?
A:1. 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2. 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2、 Q: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为?
A: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据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Q: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是否准予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A:准予扣除。
4、 Q: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A:免征营业税。
5、 Q: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A:不征收营业税。
6、 Q: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实物资产和其他债权、劳动力一并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A: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 Q:资产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涉及多次转让,最终受让方和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的,是否征收增值税?
A: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