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有无封顶保底的调整?
A: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2、Q: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有欠费记录的,怎么办?
A: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凭证。
3、Q: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办?
A: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4、Q: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处理?
A: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Q:参保人员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如何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参保人员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6、Q: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哪几种?
A: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