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怎么办?
A: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Q: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哪种缴费账户?
A: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Q: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以进行归集合并处理吗?
A:可以。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4、Q: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问,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如何确定?
A: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问,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5、Q: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哪些?
A: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6、Q: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哪里?
A: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7、Q: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哪里?
A: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户籍所在地。
8、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是否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做调整?
A: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