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还能继续保留股东地位吗?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2、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3、Q: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能办理退保手续吗?
A: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4、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5、Q: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A: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Q:参保人员踌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计算利息吗?
A: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参保人员踌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7、Q: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如何计算利息?
A: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巳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史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8、Q: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参照什么计算利息?
A: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