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称是否要和母公司相同?是否一定要加上国籍? A1: 为了和本国公司做为区别,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必要在名子前面加上国籍,例如「美商」、「香港商」、「塞舌尔商」…等等。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预查,且需经过经济部核准,所以不管母公司中文名字为何,只要欲使用的中文名字没有与他公司重复,都可以申请保留。简单的来说,在想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字时,可以完全忽略母公司的中文名字。
Q2: 何谓是外商台湾分公司在台的「营运资金」?有无最低营运资金的限制? A2: 所谓「营运资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点类似有限公司「资本额」概念,但该笔营运资金需由母公司所汇入,并由经济部认许完成。「营运资金」并无最低资本额要求,但应足以支付台湾分公司设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劳务费、认证费…等等。一般建议营运资金不要低于新台币10万元。
Q3:何谓「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A3: 外国公司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应指派一在中华民国境内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外国公司为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该代表人可为本国人亦可为外国人(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简单的来说,「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即是"外国公司"在台湾的「负责人」。
Q4: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如何申请工作许可及居留证? A4:依据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38条规定,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得以事业主管身份申请工作许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项: 公司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五十万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美金二十万元以上。 公司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五十万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美金二十万元以上。 经上述工作许可之分公司经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请居留证。
Q5: 外国公司在台湾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可以申请居留证吗? A5: 依据外侨持停留签证入国,申请外侨居留证送件须知,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居留,经许可者,发给外侨居留证。 但如果外国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经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须检附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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