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发生争议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0 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 Q: 请问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A: 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 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Q: 请问如果董事、高管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股东未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承担什么责任?
A: 相关董事、高管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 Q: 请问公司发起人是否要和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A: 有可能。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3 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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