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为了各类目的常常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有些情况是为了促销而采取的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另一些情况是为了业务宣传开拓市场而采取的发放赠品或者抽奖活动等,那么客户收到这些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先请看政策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来看,每年年会上公司的红包、抽中的礼品以及奖金都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那作为不知情的个人纳税人来说,是不是应该由发放红包以及礼品的纳税人主体代扣代缴了“偶然所得§的个税之后才是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呢?一般公司在进行年会或者是业务招待时所无偿提供的赠品,都是没有完税的情况下给与受赠方的,所以由受赠个人再去税务局主动纳税,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总体来看,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根据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有所区别:对于有条件赠送的礼品(包括折扣销售、捆绑销售、积分换礼等情形),由于个人为获得礼品在不同程度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属于正常交易获取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反,就上述无偿赠送的礼品对于无偿赠送的礼品(包括宣传礼品、活动礼品、抽奖礼品等),由于个人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或者对价关系不明确,因此所获礼品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需按照“其他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税目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