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会于成立日起十八个月后收到第一份利得税报税表。而不论公司开始营业与否,都必须填妥该份利得税报税表并呈交香港税务局 (如已开始营业,须连同审计报告呈上)。那么报表表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呢,现作出相关如下介绍:
以公司在2015年收到税表为例(除税局特别规定,以后每年都基本以这样的期限为准则):
结账日期 |
提交日期可延期至 |
结账日期「N」类 (结账日期介于4月1日至11月30日) |
不可延期(提交期限在税表发出的一个月内) |
结账日期「D」类 (结账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
2015年8月15日 |
结账日期「M」类 (结账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
2015年11月15日 |
结账日期「M」类而在本年度亏损的 |
2016年2月1日 (需向税局作出书面申请) |
在一般情况下,本局只会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比在整批延期计划下的延期限更长的延期。你必须以书面提出这类延期申请,并解释未能准时提交报税表的原因,以及夹附有关证明文件。注:延误申报相关税表,公司将遭受税局罚款或将公司告上法院的惩罚。因此,税表必须及时处理,尽早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