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A:依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2、Q: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A: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Q: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否缴纳营业税?
A: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免征增值税。
4、Q:那些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5、Q:货物的装卸和搬运是否属于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A: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6、Q: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执行?
A: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Q:定率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执行?
A: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8、Q: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A:可以享受。
9、Q: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A:可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