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委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Q: 请问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依照委托持股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A: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Q: 请问委托持股能否对抗第三人?
A: 不能。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Q: 请问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主张名义股东进行的股权处分行为无效?
A: 有关股权处分行为应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5. Q: 请问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导致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赔偿?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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