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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1、问:上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2、问: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哪几种?
答: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加权平均法 4)移动平均法 5)后进后出法 6)计划成本法 7)毛利率法 8)零售价法
3、问:合同收入包括什么?
答:合同收入包括: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因而不能随便确认,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4、问:上海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企业是网上报税,届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在网上报税软件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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