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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1、  Q:一般纳税人申请发票是否都需要实地查验?
       A:不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2、  Q:丢失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
       A: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  Q:丢失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如何处理?
       A: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Q: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票后,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不需要备案。
 
5、  Q:什么情况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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