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一般在什么时候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A: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办理质押登记。
2、 Q: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后,是否出出质人将不能将该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A: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一旦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所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 Q: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该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A: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将被质押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所得价款在扣除其他费用和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的,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4、 Q: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发生更改,是否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更改注册人名义的申请?
A: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商标权质押后不可以进行有关商标权利人的各种变更。但如果企业在质押期间必须进行商标权利的变更活动,必须先解除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再进行各项商标权利的变更。
5、 Q:质押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A:质押合同应该包括: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 质押担保的范围;5. 质物移交的时间;6.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