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6月30日公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内容如下: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RMB1,600元≤缴存基数≤RMB26,091。根据2013年度职工月最低标准为RMB1,600元,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RMB5,218.50元
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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