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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社保〔201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好港澳台人员、华侨(含外籍华人,下同)及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等人员纳入我市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我市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港澳台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可按我市非本市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聘雇港澳台人员的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除需另持港澳台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就业证外,其余手续与内地员工一致。


三、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同时,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港澳台人员出国及赴台、港、澳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亦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港澳台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保机构予以接收的,按我市相关的转移办法办理转移手续;未办理转移手续,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保费的,其各项社保关系按规定接续。


五、港澳台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个人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各项社保关系。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港澳台人员间发生社保方面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规定处理。


七、在我市就业的华侨和外籍人员,其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华侨及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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