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5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七、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要认真核对外国人本人的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信息。若存在疑问信息,应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原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标识码派位业务。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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