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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维护指引2 - 新加坡本地提交周年申报表之要求

新加坡公司维护指引2 - 新加坡本地提交周年申报表之要求

周年股东大会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每家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本地有限公司必须注册成立后的第18个月内举行首次股东大会(周年股东大会)。于举行周年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必须向全体股东提交一份根据新加坡会计准则编制、足以真实及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其后,公司必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并且必须于上次股东大会举行之日后的15个月内举行。


审计报表(经审计财务报告)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就私人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而言,提交予股东大会审阅的财务报表的年结日期不能超过股东大会举行日期的6个月;就上市公司而言,提交予股东大会审阅的财务报表的年结日期不能超过股东大会举行日期的4个月。


周年申报表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97条的规定,每家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每年必须于股东大会举行后的一个月之内提交一份周年申报表予新加坡公司注册处(ACRA)。


董事之责任


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周年股东大会及提交一份周年申报表。但公司法并没用就编制或者协助编制财务报表之人士的专业资格作出任何具体规定。


因此,公司董事需要根据公司账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聘请何等资格或专业知识之人士来协助其编制财务报表。不过,董事需随时做好为其所作决定辩护的准备,说明起所作决定符合公司法第157C 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57C 条赋予董事合理依赖来自专业人士和专家的信息和建议的保护,前提是董事依赖该等信息和建议时,乃是诚实并且是具备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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