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免双重征税协议简介
1、税务范围
根据新加坡的税务法律,“公司”即任何按照新加坡国内和国外的任何现行法律组成或注册的公司。
无论您的公司在新加坡是什么税务居民身份,对于在新加坡取得或来自新加坡的全部收入、或者在新加坡取得的来自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您的公司都将被征税。
2、如何确定公司在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身份
公司在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身份视其对其业务管理进行控制的地点。
如果其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该公司则属驻居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与缔约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居民公司享有免税利益的权力。
3、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新加坡与另一国家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目的,是免除对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所获得收入的双重征税。
协议也明确表明新加坡与缔约国之间对来自两国之间的跨国境经济活动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利。
协议也提出了对某类收入减免税的规定。
(新加坡所得税法令)(SITA)第50条款允许居民公司就在外国已支付税务的相同收入申请减免在新加坡的应付税赋。税务协定提出了这种税赋减免规定,此减免也称为双重征税减免。(double tax reduction)
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a)公司在相关的基准年驻居在新加坡; b)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条款,公司在外国的相同收入的税款已予以支付或者规入应支付款额;并且 c)此收入必须已汇入或者将会汇入新加坡并且应在新加坡征税。
申请双重征税减免也取决于收入的性质:
如果公司有海外PE并且该收入是通过PE取得,当此收入在新加坡被征税时,双重征税减免将获批准。
在新加坡以外取得的被动收入将在汇款当年在新加坡征税。根据与缔约国的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具体条款,这类收入的双重征税减免申请可获批准。如果您是新加坡的纳税居民,并拥有汇自与新加坡签署条约国家的收入,您需要提交文件证明(例如税务当局的信函或者股息凭单),以显示所汇收入已经在缔约国征税,双重征税减免的申请才会予以考虑。
如果您是与新加坡签署税务条约国家的纳税居民,您的公司可以呈交填妥的IR585表格,(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减免在新加坡的所得税),此表格应由居住国的税务机关正式证明。
缔约国和双重征税协定目录
自从1965年以来,新加坡已经签署了三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一般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收入。
2)有限条约
这些协定仅包括来自海运和/或空运的收入。
3)签署但未批准的条约
这些协定是全面协定或者有限条约,已签署但尚未获得批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4、预扣税款
非本地居民有责任对来自新加坡的收入支付所得税。根据法律,当某人把新加坡所得税法令所规定的性质的款项支付给非本地居民时,他有法律义务预扣一定比例。
预扣金额必须在付款日后第二个月的15日之前汇寄给所得税主计员。例如,如果付款人应该在4月5日止付利息给非本地居民,他必须在5月15日之前通知所得税主计员并将预扣税款汇寄给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
应预扣税款的款项类型
当某人向非本地居民支付下列性质的款项时,他必须预扣税款。预扣的税款额(即预扣税率)取决于款项的性质。付款人还必须在付款日后第二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呈交特定的表格,已报告预扣的税款。
以下类型的款项需预扣税款:
- 与任何贷款或者债务有关的利息、佣金、费用;
- 为使用任何动产或其使用权而支付的权利金或其他款项;
- 为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的使用或其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或者为与这类知识或信息的应用或使用有关的帮助或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 管理费;
- 租金或者未使用任何动产支付的款项;
- 支付给非本地居民董事的任何报酬;
- 向作为房地产交易商的非本地居民卖方支付的房地产履约报酬;以及
- 支付给非本地居民专业人士的专业服务费。
应预扣税款的收入类型
应预扣税款的非本地居民专业人士的收入类型有:
- 非本地居民专业人士自新加坡的专业或职业活动取得的、应于2002年5月3日或之后支付的收入款项;以及
- 支付给通过外国企业经营的非本地居民专业人士的收入款项。
预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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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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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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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任何贷款或者债务有关的利息、佣金、费用或者其他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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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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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用动产支付的权利金或其他一次性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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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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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的使用或使用权支付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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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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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协助费和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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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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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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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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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动产所支付的租金或者其他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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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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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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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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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本地居民房地产交易商销售任何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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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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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包租费和航行包租费
(1)支付给与新加坡有税务条约的国家的居民的款项,该国家: (a)完全免除海运和空运利润-零 (b)免除50%的海运和空运利润-1%
(2)支付给与新加坡没有税务条约国家的居民的款项-2%
(3)支付给低税率国居民的款项-3%
空船包租费
(1)支付给与新加坡有税务条约国家的居民,其中: (a)条约根据“海运和空运”条款特别包括空船包租费,条约规定:
- 完全免除海运和空运的利润-零
- 免除50%的海运和空运利润-1%
(b)条约不包括空船包租费-2%
(2)支付给与新加坡没有税务条约国家的居民的款项-2%
(3)支付给低税率国居民的款项-3%
*对总支付款项征收的15%预扣税款是最终税款。此预扣税率只适用于不是由非本地居民在新加坡或通过新加坡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或者通过新加坡进行的经营活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还是会按现行公司税税率对应纳税收入征税。
#10%的降低预扣税率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应支付的款项。
当双重税务协定都适用时,将采用各自国家在协议中规定的税率征税。
资料来源: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