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国税税种认定
代表处取得税务登记证后,需要向国税局申请企业所得税采用哪种纳税方法进行申报与缴纳,只有取得国税局审批,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后,才能向国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认定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1、 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代表处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2、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的代表处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
3 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代表处 除上述1、2中规定以外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认定提交资料清单
营业税纳税方法认定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表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法登记表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四、认定时间
一般一个月,根据代表处实际情况而定
提示:代表处只有取得地税局颁发的营业税纳税方法界定文件,才能到国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认定。国税税认定代表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时,一般以营业税纳税方法界定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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