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地税税种认定
代表处取得税务登记证后,需要向地税局申请营业税采用哪种纳税方法进行申报与缴纳,只有取得地税局审批,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后,才能向地税局进行营业税的正常申报与缴纳。
一、营业税纳税方法认定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
二、营业税纳税方法
1、 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代表处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2、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的代表处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
3、 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代表处 除1及2中规定以外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三、营业税纳税方法认定提交资料清单
1、设立机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包括企业背景、业务情况、设立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等) 2、直接委派机构在当地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 4、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供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5、总机构类型为生产型企业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供直接委派机构的产品介绍说明及相关资料。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在京设立代表机构需提供免税申请书两份;直接委派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总机构性质证明两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并注名“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 。
四、认定时间
一般一个月,根据代表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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