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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维护指南之三:变更公司名称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维护指南之三:变更公司名称

一、引言

香港公司的名称可以是英文,中文或者中英文并用。公司名称不能与已与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名称相同。公司可以于任何时候通过特别决议案更改名称,新公司名称的生效日期为公司注册处签发名称变更注册证书的日期为准。


对公司名称作出以下的变更,都构成变更公司名称:


1、增加中文名称
2、增加英文名称
3、更改中文名称
4、更改英文名称


二、公司名称变更程序

第一步:先拟订新的公司名称。你拟用的新公司名称,如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所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将不获注册。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
中心(www.icris.cr.gov.hk)或到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第二步:公司须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特别决议无须递交本处。


第三步:于特别决议通过后15天内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交付指明表格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所需费用。


三、更改公司名称后可以得到的文件

公司注册处收到申请文件后,会进行相关程序,如果顺利,一般会于14个工作日日内签发名称变更证书。


四、新公司名称生效日期

公司新名称的生效日期为公司注册处签发《公司更改名称证书》之日,而非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日期。


五、名称变更后的手续事宜

公司名称变更生效后,公司必须以指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并换领新的商业登记证。另外,公司也必须另外定制一个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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