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简介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幷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和缴纳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幷征收。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优惠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3、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夏船、浮桥用船; 5、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6、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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