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3) - 基于驰名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无效宣告 如有以下情况的商标注册:
- 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对他人尚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其可能引起公众混淆及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或;
- 于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服务上,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其可能误导公众及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或;
- 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
- 注册商标已被第三方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
其在后注册的授权尚未超过五年的,驰名商标或在先权利所有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就上述在后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凡注册为恶意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的约束。
注册人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副本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在期限届满前未做出回应的,商标局会直接作出审核。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商标无效决定”不满意的,申请人或注册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对商标无效宣告的文件规定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2) 由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3) 理由及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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