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
1、投资者(中方)合法营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幷由原登记工商局签署及盖章)(复印件二份) 2、投资者(外方)合法营业证明(个人投资为个人身份证明;台湾企业为营业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香港企业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中方(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实物出资者,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出具的评估确认书(原件二件)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原件各一份) 5、中方(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资格证明(原登记机关出具)(原件二份) 6、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三份) 7、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各方分别出具)(原件三份) 8、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 10、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方董事相片(一寸或二寸)(各二张) 11、中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的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明(原件各二份) 12、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原件六份) 13、投资者(中方)出具的设立公司申请报告(原件六份) 14、合资(合作)合同(原件六份) 15、公司章程(原件三份) 16、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单(生产加工性质目)(原件二份) 17、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特种行业项目)(原件二份)
备注:A:若以公司投资,则需盖投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B:若以个人投资,则需个人(投资者)签字; C:所有材料的签字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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