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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北京市企业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2)

2006年度北京市企业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2)

第三部分  失业保险费


一、缴费办法


1、职工缴费标准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2、企业缴费标准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税前扣除规定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职工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0.5%或实际缴付金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部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  医疗保险费


一、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职工缴费标准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企业缴费标准


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1%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二、税前扣除规定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职工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2%或实际缴付金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部分缴纳的基金养老费不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补充医疗保险


1、缴费办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北京市国税局规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对提而不缴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两个文件在提取后是否必须上缴有冲突,我们了解到在实际执行中是允许只计提而不上缴。


另一个问题要注意,根据财政局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只能够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办法


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行业基准


费率


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行业名称


0.5%


0.2%


0.3%


0.4%


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1%


0.5%


0.8%


1%


1.2%


1.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2%


1%


1.6%


2%


2.4%


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部分  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办法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六部分 住房公积金


一、缴费办法


1、职工缴费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企业缴费标准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政策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 ,有条件的企业(满足以下2个条件、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连续两年盈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


3、特殊政策


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企业,可以将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提高到20%。但须填报《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通过。


二、税前扣除规定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按20%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也执行新文件的规定,即不能超过12%。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或10%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部分缴纳的基金养老费不在税前扣除。


对于按20%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税前扣除比例仍然为10%。


第七部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缴费办法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各单位应缴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是: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其中1.7%为法定的各单位残疾人员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税前扣除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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