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针对2018年度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启源提醒您,依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您仍有申报义务请提前安排。如您需要我们的专业代理申报服务,请尽快与我们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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