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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通知

中国税务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7日发出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延用原政策保持不变。

1.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1) 类别:设备、器具,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及
  (2) 购进时间: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新购进;及
  (3) 单位价值:单位价值,并非整体价值或数件价值;及
  (4) 单位价值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500万元限额为不含税金额;反之,如果不能抵扣,则500万元之 限额为含税金额。

2. 会计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1) 根据前述最新规定,若想及时享受到该企业所得税之优惠,企业最早可以在2018年5月份做会计账务调整,从而降低2018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税额:
    a.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
b. 自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做固定资产清理及转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之账务处理。
  (2) 企业也可以选择继续计提折旧并不改变原有会计账务处理方式,对于折旧所引起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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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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