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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发出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起,将制造业及贸易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调整后,增值税税率为16%、10%、6%、3%及0%五檔。


1. 是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范围 并没有涉及服务业及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 和3%保持不变。对于除服务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增值税率由17%和11%两档税率下调至16%和10%,降低了企业税负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影响。

适用范围 当前税率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7%


16%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

11%


10%


备注: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12%的进项税额扣除率

2. 增值税的退税率也根据上述调整进行相应的降低。根据适用不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调整以后的退税率为0%、 5%、 6%、 9%、 10%、 13%、 15%和16%八檔。

适用范围 当前退税率 新退税率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17% 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11% 10%

增值税退税率的调整过渡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企业出口货物或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时,退税率适用以下标准:


适用范围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 2018年8月1日起出口
外贸企业 购进时的增值税率为原税率17%或11%时,退税率适用原税率 适用新税率
购进时的增值税率为新税率16%或10%时,退税率适用新税率
生产企业 适用原税率

3. 启源提醒您,在增值税税率调整过程中,除服务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2018年4月30前已购进的货物或发生的应税行为,建议应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否则将可能减少可抵扣之进项税额,导致采购成本增加。
(2) 2018年4月30日前已销售的货物及发生的应税行为,建议应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开出增值税销项发票,2018年5月1日起只能按增值税16%或10%开具发票。
(3)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为360天,此次税率的调整虽并不会影响企业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旧税率的认证,我们仍然建议尽早办理认证为宜。
(4) 如发生销货退回及其他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请务必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完成。
(5) 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退税率调整过渡期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将统一适用新的退税率。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我们建议务必在2018年7月31日前安排出口,否则可能会导致退税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6) 如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税率或合同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建议尽早跟对方协商谈判,以确认是否更改合同或是更改价格。
(7) 由于税率的降低,建议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重新进行审视和调整,以免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8) 增值税调整后,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会出现其他诸多问题,而税务局目前并未公布处理方式,只能在以后再跟税务局沟通查询。前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2018年4月30日前购进的货物,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生了视同销售之业务,该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B 2018年4月30日前销售的货物,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生了销货退回,该如何确定开具的红字发票适用的税率。或如果供货商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3%之增值税,该如何确定适用税率。及;
C 前述情况下,该供货商如在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已经申请了增值税进贡抵扣,销货退回时如何进行处理。
D 改变资产用途时,如由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改为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该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by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之专业会计师联系:
电邮: 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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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nclosures】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附件Appendix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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