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外国人补办参保手续需收滞纳金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17日明确,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统一从该日起参保缴费;如果从2012年开始办理手续的,要收取滞纳金。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照中国大陆现行退休年龄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17日发布《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中国大陆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该日后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在此之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各地将完善社保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在中国大陆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据了解,目前我国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外国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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