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9月1日起提高至人民币350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人民币2,000元提高到人民币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今年4月,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6月27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除了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以外,个税法修正案内容还包括将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税率减少至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下调到3%。级距也被进一步扩大,第一级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 10%税率的对应范围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45%对应的范围则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调整为8万元以上。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是全国人大顺应公众意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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