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于中国就业之外籍人士(含台港澳居民)将需要参加社会保障计划,并缴纳社保法及相关法规所指定金额的保险金或款项。就此,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7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八条);
3、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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