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正式出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定
中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4日公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亦同时公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按照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专案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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