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我们在此提醒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纳税申报。
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按时纳税申报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启源提醒您如有申报义务请提早安排。如您需要我们的专业代理申报服务和协助,请尽快与我们联系,谢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