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有以下任何情况,就有可能会被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目混乱; (3)长期无经营收入零申报; (4)连续一年以上亏损。
此外,长期“零申报“也会被税局转为非正常纳税企业进行监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只能正常核算收入总额,或只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的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通常会被核定为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将被核定为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率25%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 企业所得税率25%
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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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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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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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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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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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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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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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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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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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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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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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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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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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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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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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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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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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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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企业按核定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并与按照核定方式已缴纳的税额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应该主动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用。
如果比较结果差额较大并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向税局申请调整定率或定额,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定征收办法。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您,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的责任,请如实申报!
Kaiz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点击下面连接参阅办法原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Collec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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