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很高興地通知您,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需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
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針對2018年度從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啟源提醒您,依據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如您仍有申報義務請提前安排。如您需要我們的專業代理申報服務,請儘快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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