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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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於2018年5月7日發出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延用原政策保持不變。 |
1. |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應同時符合如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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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類別:設備、器具,但除房屋、建築物以外;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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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購進時間:於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購進;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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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單位價值:單位價值,並非整體價值或數件價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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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位價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如果外購的固定資產之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500萬元限額為不含稅金額;反之,如果不能抵扣,則500萬元之 限額為含稅金額。 |
2. |
會計賬務處理及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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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前述最新規定,若想及時享受到該企業所得稅之優惠,企業最早可以在2018年5月份做會計賬務調整,從而降低2018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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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購入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再計提折舊; b. 自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購入的固定資產,全部做固定資產清理及轉出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之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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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也可以選擇繼續計提折舊並不改變原有會計賬務處理方式,對於折舊所引起的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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