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2018年4月4日正式發出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起,將製造業及貿易等行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調整後,增值稅稅率為16%、10%、6%、3%及0%五檔。
1. |
是次增值稅稅率的調整範圍 並沒有涉及服務業及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6% 和3%保持不變。對於除服務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增值稅率由17%和11%兩檔稅率下調至16%和10%,降低了企業稅負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了積極的正面影響。
適用範圍 |
當前稅率 |
2018年5月1日起執行的新稅率 |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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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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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購進農產品,自來水,天然氣等貨物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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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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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適用12%的進項稅額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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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稅的退稅率也根據上述調整進行相應的降低。根據適用不同HS編碼的出口貨物,調整以後的退稅率為0%、 5%、 6%、 9%、 10%、 13%、 15%和16%八檔。
適用範圍 |
當前退稅率 |
新退稅率 |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
17% |
16% |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
11% |
10% |
增值稅退稅率的調整過渡期限為2018年7月31日,企業出口貨物或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時,退稅率適用以下標準:
適用範圍 |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 |
2018年8月1日起出口 |
外貿企業 |
購進時的增值稅率為原稅率17%或11%時,退稅率適用原稅率 |
適用新稅率 |
購進時的增值稅率為新稅率16%或10%時,退稅率適用新稅率 |
生產企業 |
適用原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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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啟源提醒您,在增值稅稅率調整過程中,除服務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應注意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 |
2018年4月30前已購進的貨物或發生的應稅行為,建議應於2018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否則將可能減少可抵扣之進項稅額,導致採購成本增加。 |
(2) |
2018年4月30日前已銷售的貨物及發生的應稅行為,建議應於2018年4月30日之前開出增值稅銷項發票,2018年5月1日起只能按增值稅16%或10%開具發票。 |
(3) |
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的認證期限為360天,此次稅率的調整雖並不會影響企業已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為舊稅率的認證,我們仍然建議儘早辦理認證為宜。 |
(4) |
如發生銷貨退回及其他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請務必在2018年4月30日前開具完成。 |
(5) |
出口退稅企業的增值稅退稅率調整過渡期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將統一適用新的退稅率。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我們建議務必在2018年7月31日前安排出口,否則可能會導致退稅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潤減少。 |
(6) |
如銷售合同或服務合同中約定了稅率或合同的價格為含稅價格,建議儘早跟對方協商談判,以確認是否更改合同或是更改價格。 |
(7) |
由於稅率的降低,建議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定價重新進行審視和調整,以免對其市場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 |
(8) |
增值稅調整後,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會出現其他諸多問題,而稅務局目前並未公佈處理方式,只能在以後再跟稅務局溝通查詢。前述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
2018年4月30日前購進的貨物,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發生了視同銷售之業務,該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
B |
2018年4月30日前銷售的貨物,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發生了銷貨退回,該如何確定開具的紅字發票適用的稅率。或如果供應商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適用3%之增值稅,該如何確定適用稅率。及; |
C |
前述情況下,該供應商如在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前已經申請了增值稅進貢抵扣,銷貨退回時如何進行處理。 |
D |
改變資產用途時,如由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項目改為不可抵扣進項稅的項目,該如何確定適用稅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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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nclosures】 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附件Appendix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 |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
二、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
三、 |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四、 |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
五、 |
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
六、 |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
七、 |
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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