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條例》將於2014年3月3日正式實施
在經歷了近二十年的停滯後,立法會終於在2012年7月12日通過了新的香港《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上一次對現行《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現行條例》)進行重大檢討和修訂已是在1984年。《現行條例》的大部分條文仍然是以《1929年英國公司法》為藍本,公眾一般都認為有必要對此法例進行全面修訂。
目前,《現行條例》為規管香港設立和經營公司(包括在香港營運的海外公司)提供了法律框架,而《新條例》也將繼續承擔此任。《新條例》將引入廣泛的修訂,此等修訂不僅會對公司,而且會對那些與公司有往來的當事人(如成員及債權人)產生影響。
《新條例》已於2012年8月刊登於政府憲報,並將於2014年3月3日起正式實施(下稱「生效日期」)。自生效日期起,《現行條例》中的所有規定將予廢除並由《新條例》的規定所取代,但招股章程和清盤與破產規定除外。該兩個範疇將保留在《現行條例》中,屆時《現行條例》將被重新命名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中。另外,香港政府也宣佈,將另行檢討清盤及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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