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年12月29日發出《關於上海市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通知”,通告131號),公布了在上海稅制改革中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有關事項,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通知的主要內容概要如下:
1、 應付服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1】第110號通知關於向境外提供服務所適用的一般原則,以及財稅【2011】第111號通知所述增值稅應稅服務,通告131號羅列了試點納稅人所提供的零稅率服務或免稅服務:
(1) 適用零稅率之服務
(i) 國際運輸服務; (ii)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 (iii)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2) 免征增值稅之服務 (i)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ii) 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iii) 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iv) 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v) 未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的國際運輸服務; (vi)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① 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産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②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2、 國際運輸服務之資質要求
只有取得相應的資質經營許可證、並且是增值稅改革方案的登記(試點企業和個人)所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的方可享受上述1(1)的優惠政策。
3、 優惠待遇
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4、 申報責任
試點企業或個人需按月向主管稅務局辦理增值稅“免、抵、退”或免稅申報事宜。預期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將會於近期發放有關的執行細則。
本司可以代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所有服務,如果您有任何需要,或對上述暫行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致電與本貴司各辦事處的專業人士垂詢!
附件:
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