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於其2012-13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寬免商業登記費,由2012年4月1 日起為期一年。政府會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預算案法例,以落實這建議。
1、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申請是在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第5A(1)(a)條須繳付的 費用可減少2,000元。至於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2,000元及73元 。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2、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這項寬免一年登記費的建議只適用在寬免期內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的成立法團申請,或就其他個案而言,在寬免期內開始生效新登記證或續證。它沒有退還已就寬免期繳付登記費的規定。
寬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即下述商戶: (1)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2年4月1日前及屆滿日期在2013年3月31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分行; (2)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一年證的生效日期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內的業 務或分行; (3)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三年證將在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及 (4) 持有一年或三年證而其成立法團申請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內提出及其 登記證的生效日期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內經一站式登記註冊的本地公司。
有關商戶可申請特許退還有關已繳付的登記費。
退款金額會就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依有關登記證的有效期在寬免期(見第一段)內的日數按比例計算。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申請及退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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