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正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中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於中國就業之外籍人士(含台港澳居民)將需要參加社會保障計畫,並繳納社保法及相關法規所指定金額的保險金或款項。就此,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17日。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三條);
2、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外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第八條);
3、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就業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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