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爲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减輕參保人員負擔,結合本市實際,現將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當爲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並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4號政府令)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三、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産假的,産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爲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産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範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後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爲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
六、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
七、根據本市生育保險實施情况,對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內容見附件。
八、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準調整內容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準調整內容
一、提高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産術定額支付標準:三級醫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級醫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級醫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額支付標準:三級醫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級醫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級醫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預分娩定額支付標準:三級醫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級醫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級醫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調整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和按項目支付範圍
(一)剖宮産術合幷執行一個定額標準,三級醫院4400元,二級醫院4200元,一級醫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當次出血量大於500ml或血小板計數小於8萬/mm3調整爲按項目付費。
三、增加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和按項目支付範圍
(一)參保職工實施住院計劃生育手術前,門診發生的相關檢查費,按300元限額標準支付。實際發生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於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當次按項目支付範圍增加産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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