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通告(深國稅告〔2010〕4號)
——日期:2010-04-09 信息來源: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爲優化納稅服務,降低征納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統一國、地稅登記基礎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决定:自2010年4月2日起在深圳市南山區國家稅務局、南山區地方稅務局試行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以下簡稱聯合辦證),自2010年4月12日起在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試行聯合辦證,自2010年4月20日起在全市國、地稅辦稅服務廳全面推行聯合辦證。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聯合辦證範圍
聯合辦證是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對全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實現國、地稅任一窗口受理、報送一套資料、同一個納稅人識別號、在一個平臺處理、發放一份證件、違章行爲一次處罰。
聯合辦證業務範圍包括:深圳市範圍內納稅人的設立稅務登記(包括單位納稅人、個體經營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和無證戶登記)、首次稅種核定、變更稅務登記(含跨區遷移)、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證件遺失處理、驗換證管理。
二、聯合辦證受理點
納稅人在全市國、地稅任一辦稅服務廳(含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寶安區聯辦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關”)均可申請辦理聯合辦證業務。
三、聯合辦證特殊規定
(一)扣繳義務人登記、稅種變更業務,由國、地稅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辦證業務範圍;
(二)納稅人有房屋、車船、土地的,應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源登記;
(三)逾期登記的純國(地)稅戶應在國(地)稅受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
(四)逾期變更的純國(地)稅戶應在國(地)稅受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五)使用防僞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跨區遷移業務由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六)純國(地)稅戶應在國(地)稅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七)國、地稅共管戶應分別向國、地稅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的先後順序如下:
1.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管轄的納稅人應先辦理地稅注銷登記,後辦理國稅注銷登記;
2.企業所得稅屬地稅管轄的納稅人應先辦理國稅注銷登記,後辦理地稅注銷登記;
3.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先辦理國稅注銷登記,後辦理地稅注銷登記。
(八)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業務時,應將持有的原由國、地稅各自發放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繳回受理機關,重新領取新版稅務登記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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