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資字[2010]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爲了進一步發揮互聯網銷售、自動售貨機銷售等方式在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商品流通,拉動消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中關於簡化和减少審批的要求,現就外商投資網絡銷售和自動售貨機銷售項目的審批和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互聯網銷售
(一)互聯網銷售是企業銷售行爲在互聯網上的延伸,經依法批准、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生産性企業、商業企業可以直接從事網上銷售業務;
(二)申請設立專門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批。商務機構尚未合並的省,省級外商主管部門應徵求同級內貿管理部門意見;
(三)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企業自身網絡平臺爲其他交易方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應向電信管理部門備案;
(四)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網絡銷售及有關服務行爲時,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如企業經營成品油、原油、圖書報刊、藥品等商品,還需公開經營批准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五)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網絡銷售應建立合理的退換貨制度,保存銷售記錄,嚴格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網絡銷售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如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網絡銷售的産品或提供的服務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幷辦理工商登記注册。
二、關於自動售貨機銷售
(一)申請設立以自動售貨機銷售方式銷售商品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或已設立企業增加自動售貨機銷售方式銷售業務的,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省級外資主管部門應徵求同級內貿管理部門意見,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批;
(二)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企業應在自動售貨機醒目位置上明示經營者名稱、地址、電話、投訴方法;
(三)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企業應建立模式清晰的自動售貨機運營、商品質量管理和糾紛解决機制;
(四)自動售貨機運營企業需要建立銷售産品數據保存機制,自動售貨機自動保存前售貨記錄;
(五)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企業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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