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變更)新規定
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告知單的相關規定,即日起,外國公司申請於上海登記常駐代表處登記(變更)需遵守一下規定:
- 自2010年2月10日起,常駐代表處設立、變更名稱時,隸屬企業須合法存續兩年以上,否則將不被登記機關受理;
- 常駐代表處設立、變更名稱時,須提交經過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國駐該國或地區使領館公證認證的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 常駐代表處申請延期時,須提交經過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國駐該國或地區使領館公證認證的隸屬企業存續證明;
- 常駐代表處有限期限爲一年,已頒發的有效期限超過一年的登記證,將在辦理變更或延期登記時換發有效期限爲一年的登記證;
- 常駐代表處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4人。對目前代表人數超過4人的常駐代表處,原則上只允許注銷代表,不得新增。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告知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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